足球竞彩app排名

您所在的位置: 淮安市人大 权威发布 地方法规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rdadmin   【关闭窗口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1025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1129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相关部门的表述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民政、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古淮河全面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古淮河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协调、督促解决古淮河保护中的问题。”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六、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古淮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九、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疏浚”改为“综合”。

十、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项修改为:“(二)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外设置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三)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古淮河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将第三十六条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四)在古淮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三)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项修改为:“(五)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