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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2023年6月13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推动更高水平法治淮安建设,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促进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淮安新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淮安高质量跨越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淮安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依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为淮安打造“绿色高地”不断作出新贡献。

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职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或者不当适用另案处理以及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及时纠正定罪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推广运用“在案保”非羁押人员管理智能系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督促依法廉洁履职。

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规范。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依法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依法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认真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办理弱势群体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对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进检察云平台运用,创新社会支持和公众参与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依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配合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助力完善淮安特色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四、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完善检务督察和追责惩戒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制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落实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确保检察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

五、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政治建设,提升专业素养,弘扬职业精神,着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遴选入额、从基层遴选等制度。坚持效果导向,切实提升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质量,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六、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数字赋能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实现数字资源的有效整合。探索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运用大数据凝聚监督合力,挖掘类案监督线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七、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依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办理情况。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将政府部门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并作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负责人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八、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依法共享刑事立案、撤案(终止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信息,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联合督办、研判通报等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

九、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以及法定领域和特定领域的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依法提供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所需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信息、正副卷宗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畅通财产刑执行卷宗调阅渠道,加强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庭审实况联网建设。审判委员会讨论与检察机关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

十、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监控视频互联互通,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

十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切实增强反腐合力。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社会各界应当依法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依法调阅、复制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查询调取信息数据,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现场勘验、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协助调查不力或者不认真整改落实、回复的机关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三、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单位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