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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关于国防军事规定的制度内涵(上)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周秋生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中国自古以来重视国防和军队建设,近现代所遭受的屈辱历史,更让人民深刻认识到国防巩固、军事强大对于保障国家独立、人民安全、百姓福祉极其重大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捍卫革命政权和人民胜利成果,国家高度重视国防建设,并在国家根本法上予以规范和体现。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门设置一章规定我国的军事制度,明确了军队的任务和武装力量建设的要求等。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明确了战争状态、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的决定权和发布权,规定了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等,创设了我国国防军事领域的基本制度。这些规定后来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作出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重大决策,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宪法,即现行宪法,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历史经验,在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制度,是规范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根本依据。一九八二年宪法序言和正文中有12个条文直接涉及国防军事有关制度,规定了我国国防政策、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国防军事领导体制、公民的国防义务、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地位等重要制度,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国防军事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重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组织起来的人民军队。党自组建人民军队之日起,即强调军队的革命性和人民性,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

在一九八二年宪法起草讨论阶段,对于如何规范党对军队的领导,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国家领导之间的关系,曾有过深入的探讨。有的担心,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意味着削弱乃至取消党对军队的领导;有的认为,党对军队的领导应写的更明确一点。为此,党中央专门向全军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说明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而且,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将会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担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

同时,我军长期行之有效的各项政治工作制度,例如党委制、政治委员制度、党在军队中设立政治机关、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和进行政治工作的制度,仍将继续坚持和发展,这就进一步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事实上的领导,宪法序言规定的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就已包含了党对军队的领导,不必在条文中再予规定。因此,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序言段中实际上确认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

明确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的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武装力量的性质决定了武装力量的根本立场,始终是武装力量建设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重大问题;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党和国家赋予武装力量的使命,是武装力量建设发展的方向指南。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直接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国之大事”。

宪法根据时代的变迁和国际国内环境的改善,在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这一规定沿袭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表述,坚持了武装力量的人民性质;同时,根据国家的发展进步和改革开放的需求,赋予武装力量更丰富的使命任务,除了“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等安全保卫任务外,还需“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等国家建设任务,这大大拓展了武装力量的使命任务空间,为武装力量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方向和总的要求,要求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这是吸取“文化大革命”军队被严重干扰破坏的教训而提出的,“三化”主要从武装力量的政治属性、能力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武装力量能有效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

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防职权

一九五四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军事最高领导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战争和和平以及国家动员等重大问题的宪制制度,这些重要制度在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得到继承和发展。

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军委的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规定军人衔级制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以上规定,完善了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的制度,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军委的监督权、任免权等,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有关制度。

除了这些直接与国防军事相关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享有非常广泛的与国防军事相关的职权: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制定修改国防军事领域的相关法律等。重大事项决定权,例如,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对国防预算以及开支情况的审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为国防军事需要而建立的有关军工企业和国防科技发展计划等的审批等。

明确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这延续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体制安排,同时,将“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修改为“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拓展了国务院在国防建设领域的相关职能,为国务院开展国防建设事业提供了宪法依据;强化了政府对武装力量建设的外部支持,也更有利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职能区分。

关于国务院如何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与中央军委的关系方面,党中央有关通知中明确,国务院仍将设立国防部,主管除国防工业生产以外的国防建设,包括国防预算、经费、编制、装备、补给、训练和军事制度建设等军政工作。而国防部的工作,实际上也将在党的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进行。建立这样的军队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而且便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后续工作运行中,国防部的职能有所变化,相关国家部委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按职责承担国防建设相关工作任务,保证了国家各方面力量对国防建设的有力支持。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