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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关于国防军事规定的制度内涵(下)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周秋生

明确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一九八二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各方面提出意见,有的建议沿用和恢复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国防委员会等相关规定;有的提出,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国防委员会实际上是虚的,并没有起作用,没有再设的必要;有的建议把党的中央军委改为国家机构。

1982年春,中央果断作出决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即国家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并于1982年4月写入宪法修改草案,交由全民讨论。国内国际反响热烈,通过种种渠道咨询。比如,为什么将原来由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改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国家军事委员会和党的军事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为澄清有关方面的疑问,1982年11月,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明:“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是国家的军队。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恰当地规定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不会改变”。

此外,还有的意见提出,宪法应规定中央军委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它的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领导”武装力量和“统率”武装力量有什么区别?应对中央军委的组成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在宪法上明确中央军委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等。

宪法修改委员会认真研究后认为,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由于军事行为涉及国家机密,不宜报告工作;前几部宪法规定的都是“统率”武装力量,由于“领导”的含义更为广泛,不仅有统率的意义,还有组织和管理的意义,所以改为“领导”武装力量更合适。中央军委是否要制定组织法,是个有争论的问题,暂时难以确定下来。

后来,宪法条文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作出规定,明确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考虑到军事领导工作的特殊性,宪法没有对中央军委组成人员连续任职作出限制,可以连选连任。

在宪法中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保证了党对军队的领导,为军队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使命任务提供宪法依据,并获得国家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保证武装力量在国家法治轨道上建设发展、发挥作用。

确立军委主席负责制

武装力量由谁领导,我国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一九七五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取消设立国家主席,武装力量改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一九八二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在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中规定,由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但各方面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如何设置机构以及如何有效监督等方面。党中央发出专门通知说,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在当时是适当的,因为那时国家主席同时担任党中央的军委主席。同时明确:“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又规定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这就是明确规定了中央军委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全军的工作。”军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中央军委的工作负全责,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享有最后决策权,其指示和命令代表中央军委,全军必须贯彻执行。

规定公民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国家的安全、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关系到全体人民各项宪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安危存亡和永续发展。因此,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保卫祖国”是指保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政权统一以及捍卫国家的尊严;“抵抗侵略”是指抵御抗拒外国及其他外来势力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入侵。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直接方式就是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服兵役包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进行军事训练和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任务。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是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需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抉择,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为贵”的中华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始终不渝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公民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为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国坚持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

保障军人政治经济权利等各方面权利

人民解放军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顽强战斗、不怕牺牲,取得了革命战争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不朽功勋。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军队的建设,军人作为人民军队的基本组成部分,始终受到国家和人民的礼遇和优待。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军队作为独立的选举单位,保证军队代表的名额数量,有利于军人参与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提高军人的政治地位。同时,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高奉献性。宪法专门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这体现了国家对军人荣誉制度的重视和对军人军属牺牲奉献的褒扬及保障,有利于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军人职业的氛围。

建立军事司法制度

设立军事司法体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军事司法体系的独特性主要集中在管辖区域、管辖对象、案件范围、受理机关等的特殊性,一般局限在武装力量内部,有利于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军队的高度稳定。

新中国成立之前,人民解放军的军事审判等司法制度就产生了,并根据实践不断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军事司法体系有序运行,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设置军法处,实行审检合署。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这些规定,为建立完善军事司法体系提供了宪法依据。

除了以上与国防军事制度紧密相关的明确条款,宪法还有些规定涉及或者间接规范了国防军事领域相关制度。如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这为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驻军等事项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这规范了在国防军事领域国家层面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权限和程序等。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