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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际档案日的来历?
发布时间:2023-06-10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今年的6月9日是

第十五个国际档案日

宣传活动主题为

“喜迎二十大 档案颂辉煌”

今天带大家一起学习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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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档案法经过几次修改?新修订的档案法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档案法经过几次修改?新修订的档案法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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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新增了哪些内容?

①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②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

③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

④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⑤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⑥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⑦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⑧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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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什么?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单位形成的什么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问:本法对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问:档案监督检查范畴包括哪些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