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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代表约见的“五个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cs_rdbgs   【关闭窗口


人大代表约见,是代表在视察等活动中就发现、了解、掌握的问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提出询问、批评、意见和建议,听取说明和解答并督促解决问题的专项履职活动。“约见权”是代表法明确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的一项法定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和配套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代表约见存在一些“瓶颈”,影响了这项监督工作的作用发挥。结合清江浦区近几年开展的代表约见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化”入手,推动这项监督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一、出台文件推进约见制度化

我国现行法律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了原则性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代表约见适用的情形仅限于代表在参加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过程中,存在代表约见适用的范围小、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缺乏对约见事项答复和办理约束力等问题,目前的这些规定实事上制约了代表约见工作的更深层次开展。导致监督工作中较少被采用,甚至相当一部分代表根本不知道有这项法定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需要制订出台相关制度对“约见权”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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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6月出台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草案)》,对约见内容、约见程序、答复办理、跟踪督办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创新代表约见的方式,激励人大代表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以面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推动了代表约见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开展。2018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共开展代表约见工作13次,红旗河污染代表约见活动等监督工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扩展范围推进约见实效化

前文已表述,代表法规定,约见权应在代表集中视察时行使。根据当前代表履职实际和要求,现有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不能涵盖代表履职主要方面和发挥代表作用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约见工作的监督实效。随着新时代对代表履职要求的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对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赋予了新的内容,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日益成为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在这些工作当中开展代表约见,是打通代表联系群众、提高履职实效的重要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依据。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是聚合代表力量、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形式,是人大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保证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的重要武器。因此,应拓宽约见活动的界定,涵盖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内容。这样就赋予了代表行使“约见权”更广阔的空间,强化了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措施和监督力度,为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频率、更富实效发挥“约见权”作用和更多代表参与“约见权”的行使,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规范操作推进约见程序化

代表约见必须规范具体的操作程序,明确约见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确保有序有效实施。一是确定约见主题,制定工作方案。代表约见应就约见对象和约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代表确定约见主题后,一般先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人大常委会应确定专门机构(一般为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约见内容、约见对象等是否符合规定。对经批准可以进行约见的,要及时协调、确定约见的时间和参加人员,制定“约见”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实施的方法步骤、实施形式、会议议程以及参会人员等内容,并及时向代表和约见对象等相关人员发出参加约见活动的书面通知,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保证约见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约见活动有序、顺利进行。对经审查不宜开展约见的,人大常委会要在合理期限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并针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案或建议。二是深入开展调研,查摆问题短板。为确保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视察、调研、明察暗访等方法到实地查看,现场了解问题症结所在,梳理出问题清单,以便约见有的放矢,准确反映问题。2019年以来,清江浦区人大常委会持续开展水污染环境治理监督工作,多次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等手段深入排查水污染有关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为后续开展代表约见夯实基础。三是扎实组织实施,确保活动落地。代表按规定的程序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以“面对面”的问答方式对涉及到的相关政府机关负责人当面询问、开门见山提出问题。相关机关国家负责人客观面对,回答问题要求实事求是,不推诿、不回避,整改规划要科学有据,措施要切实可行。

四、多重叠加推动监督组合化

根据清江浦区人大常委会多年的实践经验,代表约见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与其它监督方式紧密结合,往往可以起到“1+1>2”的效果。一是坚持约见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开展走访、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基础上开展代表约见,精准发现问题,发掘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二是坚持约见与专题询问相结合。在约见基础上,聚焦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难点及共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相关单位部门现场应询,在问答之间释疑解惑,发力推动疑难问题解决。三是坚持约见与专项评议相结合。在代表约见基础上,开展工作评议,对约见对象的答复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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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人大常委会还将约见工作的多种监督方式合理组合、灵活运用,力求监督效果最大化。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区人大常委会努力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实施“明察暗访+代表评议+代表约见”组合监督,聚焦环境堵点、难点问题,多次开展暗访调研,对村庄环境整治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二次评议,组织区镇两级代表现场约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推动反弹问题及未整改问题整改到位,有力助推田园乡村、水美乡村建设。

五、结果运用推动监督刚性化

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保证监督工作的刚性化。对约见事项分别形成问题清单,一般事项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重要事项应在代表约见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适当时间,可以组织代表或有关人员,对相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实施问题清单销号式管理。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再次答复和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可以对被约见单位进行专项工作评议,并启动质询等程序,促进约见事项的落实,直至问题清单实现销号为止。代表约见将作为约见单位负责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被约见单位及负责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供稿:唐胜军)